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1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街道中华西路56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长乐大道40号。
法定代表人:石罡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28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门依科过滤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价款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北汉龙发动机有限公司位于大冶市,面积为107011.48㎡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因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鄂0281执116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皮雨生
审判员  王润家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