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恒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恒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2民初3385号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恒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南路。
法定代表人:*朝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恒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