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终16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白塔路(河景馨城3号楼)。
负责人:彭春英,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0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收到一审法院依法送达的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18年10月19日,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谌辉
审判员  田笛
审判员  王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