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1337号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善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佑嘉,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萌,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冬,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兆前,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宫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杰,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被告成都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省蜀通岩土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5884元,减半收取计207942元,由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曹 洁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白福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鲜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