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路**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
被执行人:四川朴素图像设计制作有限,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路水晶花园**89。
法定代表人:邓学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88号裁决书,立案受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朴素图像设计制作有限公司一案。执行标的为268801.79元。
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蒲红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