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民初292号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英,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1881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
原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刘 娟
人民陪审员 李德志
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