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24财保1号
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女,汉族,1986年8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望丛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昊。
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即将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被申请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可能转移、变卖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6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了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成都海关大厦支行,户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国宏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60000元进行查封、冻结。
二、对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银行成都海关大厦支行,户名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账户的银行存款4660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