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2民初433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斌,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迪,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4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四川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鑫奕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马森庆,执行董事。
第三人: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龙卫国,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四川省鑫奕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 倩
人民陪审员 卿三东
人民陪审员 钟晓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