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539号之一
原告: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7元,减半收取计903.50元、财产保全费774元,均由原告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