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93539号之二
申请人: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涵,江苏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中海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415.5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415.50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左翠莲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