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2民初47633号
原告:上海西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5幢10层。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中原电气谷核心区周寨路与尚集街交汇区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14幢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西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西育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