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1民初5635号 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通海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740982599T。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6999号C区(瑞示科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7447221K。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山东双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