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机砖厂、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699号 原告:******机砖厂,经营场所:*********。 经营者:李成刚,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3栋3**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砖厂与被告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