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民初5699号
原告:******机砖厂,经营场所:*********。
经营者:李成刚,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领事馆路9号3栋3**10层10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机砖厂与被告四川欣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机砖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机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机砖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