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萧县粮食物资储备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22民初2172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县粮食物资储备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被告:安徽瑞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龙凤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9458531X6。
法定代表人:王中山,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原告***、***与被告萧县粮食物资储备局、安徽瑞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1元,减半收取计4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