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与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6号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巴彥岱镇基建队24号(靶场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4002MA79TWP29M。
经营者:***,男,生于1976年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39114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诉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于2020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德财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万椿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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