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725民初476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驻马店市示范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12月29日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2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391145A。 负责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住所地为确山县盘龙镇新建路南段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875965286J。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鹏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山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本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