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203执2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217国道左侧恐龙公园内(卧龙山庄)。
法定代表人:宫江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友谊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龚天庆,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3408.74元的义务,承担申请执行费401元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
2.2021年12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包含证券、保险、民政、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人民银行开户账户等信息)查询,查询反馈无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冻结被执行人名下8个银行账户。
3.继上述查询后又于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27日、2022年2月8日、2022年2月16日、2022年3月9日、2022年4月18日、2022年5月6日共7次提起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提起查询系统所有开通项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
4.2022年5月31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2022年6月9日,采取限制消费令。
5.2022年6月6日在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信息。
6.2022年6月7日调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住地、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22年6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其告知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经过,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到位金额为0元,未到位金额为33809.74元(含申请执行费401元)。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宜处置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克拉玛依吉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克拉玛依瑞利康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
审判员 解  长  林
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余  亚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