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飞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7执保58号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飞磊贸易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立强
书记员  魏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