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邯郸市飞磊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407财保81号
申请人邯郸市飞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并XX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立强
书记员  魏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