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1000-1号
原告: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园区(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赵英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楼**。
法定代表人:贾进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卫超,河北浩博(魏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深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15元,减半收取790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90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文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长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