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7民初1183号
原告: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尊组庄镇高王化村。
法定代表人:周彦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良,河北燕赵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5号2号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贾进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