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30民初639号
原告: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彦霞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073714135T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
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进国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63436427D。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开发区。
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61元,减半收取5930.50元,保全费4551元,由河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