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430民初188号
原告:***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邱县邱旦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05924897342。
法定代表人:刘层林,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5号楼2单元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763436427D。
法定代表人:贾进国,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仁和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邱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汪西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