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9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
被执行人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工业开发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26339M。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杭宏电力承装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