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02民初355号
原告:***博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天富名城城区东四路17-B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79265039F。
法定代表人:张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曾用名:第九师***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第九师一六三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990900568889375T。
法定代表人:欧阳杰,该开发区主任。
原告***博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82元,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原告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红 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双 喜
书 记 员 米丽外提·热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