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百源路南段东侧中南大厦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650880940。

负责人:康振东,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凯、林祥光,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洛江镇后埔村东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泉州市永春吉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八一农场iv>

法定代表人:朱红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王德双,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王建波,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永春吉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双、王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10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泉民初字第158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8年6月25日受理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进行滚动查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份,本院线上扣划被执行人泉州市永春吉利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23308.00元,经扣除相应的执行费、诉讼费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436215.00元。7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相关当事人签订的《不良贷款减免协议》一份,本院予以准许。7月9日,在本院监督下,相关当事人自动履行了上述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5执恢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川龙

审判员  欧阳波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永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