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荣捷水泥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503民初5260号
原告:晋江市荣捷水泥销售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中兴路**,注册号×××83。
经营者:林锦山,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三英,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后埔村东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90419686。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刚,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紫龙,广东卓凡(大亚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晋江市荣捷水泥销售部(以下简称荣捷销售部)与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捷销售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楚唯、被告德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顺刚、黄紫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荣捷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华公司向荣捷销售部支付拖欠货款2006487元;2.判令德华公司向荣捷销售部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罚息标准年利率6.5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1.5倍LPR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为481494.9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德华公司承担。事实理由:德华公司因“泉州柏景湾”和“东海海景国际”工程项目需要向荣捷销售部购买水泥。2014年3月25日,双方于泉州万达广场签订《水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水泥品种及价格、付款和结算方式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等。荣捷销售部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向德华公司“东海海景国际”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559778元,于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向德华公司“泉州柏景湾”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4318709元,两个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共计4878487元,现德华公司仅支付货款2872000元,剩余货款2006487元至今未付。
德华公司辩称:1、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荣捷销售部提供了2021年1月份与德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双的通话录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诉讼时只有德华公司承诺还款和实际还款才能中断诉讼时效。2、根据王德双陈述,其于2015年在南充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期间,该项目总包单位已与相应施工队和供应商为德华公司还清所有欠款。鉴于德华公司在王德双被羁押后已不再实际经营,所有材料均不在德华公司手中,无法向法庭提供。
荣捷销售部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水泥购销合同、水泥结算单、录音资料,证明德华公司尚欠荣捷销售部货款2006487元。结合荣捷销售部及德华公司的陈述,本院对本案认定如下:
2014年3月25日,荣捷销售部与德华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德华公司因泉州柏景湾和海景国际工程项目需要向荣捷销售部向购买水泥,第四条约定付款或结算方式为每月25日结账,下月10日之前付清之前所欠水泥款的80%,每月类推,工程结束付清,合同终止。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荣捷销售部向德华公司海景国际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559778元。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荣捷销售部向德华公司泉州柏景湾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4318709元。上述两个工程项目供应水泥货款共计4878487元,后德华公司支付货款2872000元,剩余货款2006487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荣捷销售部与德华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水泥购销合同》、水泥结算单及双方的陈述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荣捷销售部请求德华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006487元,德华公司对欠款金额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院对荣捷销售部的请求予以支持。荣捷销售部请求德华公司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即以欠付货款为基数,其中2014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罚息标准年利率6.5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5倍LPR计算,德华公司对计算方法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之规定,本院对荣捷销售部的请求予以支持。德华公司辩解荣捷销售部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根据《水泥购销合同》第四条的约定,20%的余款自工程结束付清,因荣捷销售部不清楚工程结束时间,德华公司未举证证明工程结束时间,故荣捷销售部有权随时向德华公司就拖欠货款主张权利,故荣捷销售部于2021年5月12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德华公司相关辩解不予采纳。德华公司另辩解已还清货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市荣捷水泥销售部支付货款2006487元,并支付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4年5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罚息年利率6.525%、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1.5倍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04元,减半收取13352元,由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毓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叶雅茹
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