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民终2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洛阳镇后埔村东莲**。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虹,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勇,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充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同庆路**第**。
法定代表人:青跃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德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福建德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虹、杨忠勇,原审被告南充市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彦,四川德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4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杨 辉
审判员 李卫东
审判员 雷发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蒲思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