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佳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众邦投资大厦12楼1201。
法定代表人:王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33号6幢3**308室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佳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1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西安恒佳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91880元、诉讼费2949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尚未受偿金额为工程款291880元、诉讼费294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