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佳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众邦投资大厦12楼1201。
法定代表人:王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33号6幢3**308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西安恒佳建筑加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本院(2022)陕0103民初138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街北段33号2幢10501室房产(预售证号:2017460)。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