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2743号之七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3号魏然大厦二期3幢1单元8层108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68389901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第二医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康安路、榆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第二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