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2743号之七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三路3号魏然大厦二期3幢1单元8层1080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3683899018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第二医院,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康安路、榆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深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第二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