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3495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587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申请人16543.6元;执行费95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微信支付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3513.2元,向本院缴纳案款13125.4元,扣除执行费95元,已向申请人发还案款13030.4元,申请人总计收到16543.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577号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3495号之二
西安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587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支付申请人16543.6元;执行费95元。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微信支付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3513.2元,向本院缴纳案款13125.4元,扣除执行费95元,已向申请人发还案款13030.4元,申请人总计收到16543.6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1]第1577号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二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