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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1455号
延安盾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盾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陕06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盾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129931.93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微信、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延安盾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29931.93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8.5元及执行费1849元。2021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打款133279.43元(包含案件款129931.93元、受理费1498.5元、执行费1849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延安盾腾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领取了案件款131430.43元(包含案件款129931.93元和诉讼费1498.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849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14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