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执505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被执行人:***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世酒店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4129603X0。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民初30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89372.36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9454元,执行费25293.7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2)陕0602执5056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淮**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