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龙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3民初1623号 原告:***,男。 被告:***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飞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