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兵06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92号万泰·怡郡1栋5层2**1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渠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镇芳新东街142号鸿都国际商贸城B区一层65号商铺,办公地址昌吉市建国西路66号鸿都酒店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兵060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案款6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兵0603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80000元,执行费9200元(未缴纳),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68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凯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仝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