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9)冀0402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天水小区**楼****。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付某甲,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邯郸市邯山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二看守所。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一部刑诉〔2019〕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付某甲以其开荒地未能得到补偿为由,于2018年9月份以来到邯郸市恒泰市南侧上海大众4S店西侧的绿化带内,把种植的100余棵***、杨树,及920平方米草坪先后用手锯锯断等方式进行破坏,价值达3万余元。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付某甲进行惩处,并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判决被告人付某甲赔偿经济损失195266元。
被告人付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复印件),主要证实付某甲开垦荒地情况。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甲以其开荒地未能得到补偿为由,于2018年9月份以来到邯郸市恒泰市南侧上海大众4S店西侧的绿化带内,把种植的100余棵***、杨树,及920平方米草坪先后用手锯锯断等方式进行破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8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实,南环路××大众4S店西侧绿化带是其公司承包的邯山区住建局南环路绿化工程,2018年5月份在这里种了三百多棵法国梧桐树。恒泰市政公司承接这片工地的甲方是由邯山区住建局委托,绿化施工和后期保养时间卫2017年3月份到2019年9月份为期两年半时间左右。付某甲、***说这个地方是他们家的,没有得到村里的钱,不让种树,与他们协商后在5月份赵某代表公司给了他们一万元,他们并保证不再阻拦施工和破坏树苗。
2018年9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其和***到公司承包南环南侧大众4S店西侧工地种植树苗,看见付某甲手里拿着锄头,***拿着菜刀站在工地,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公司有14棵***的树皮被砍掉了,草坪被损坏大概200平方。2018年10月23日下午16时左右其和***到工地看,有3棵***被砍倒了,大概200平方草坪被翻起来了,***拿着锄头在工地上坐着。2018年11月3日16时许被损毁1棵杨树、4棵***,被损坏约20平米草坪,也报案了。2018年11月09日上午7时发现有6棵***被砍倒,500平方左右草坪被翻起来了。2018年11月27日9时许其到现场发现被锯断8棵***。2019年2月27日9时许发现有13棵***被锯断,其报警了。2019年3月1日8时30分许发现***被锯了18棵。2019年3月5日9时30分许,其到工地浇灌时碰到付某甲、***在对该地种的***实施破坏(用锯锯断),就报警了,被锯断的***6棵。2019年3月20日7时30分许,其到工地浇灌时看到东小屯村民付某甲正在锯树,就报警了,被锯断的***12棵,连根推倒2棵,共14棵。2019年4月1日7时30左右,其到工地看到付某甲的爱人***在绿化带里,***被锯倒40棵。是邯山区东小屯村村民付某甲、***夫妻锯的,因为付某甲、***夫妻一直说我们种这些树的地是他们的,2018年5月至今他们毁坏了我们十几次树。
2、证人魏某证实,我们公司栽种在东环大众4S店西墙外的树木多次被人为损坏,2019年3月2日经理安排我们晚上轮流值班,3月2日晚上其值班,约21时许其巡逻时发现有一名老头、老太太两人正在锯树,其就拿手机报警了。当时老头一个人在那锯,老太太在那帮他扶着。当晚他们共锯了五棵***。怕人家找事其没有上前制止,后报给经理**。
3、证人赵某证实,其是恒泰市政工程公司职工。2018年5月3日,其单位应邯山区建设局要求,在南环(大众汽车店西侧)搞绿化,种植杨树、***,东小屯村民付某甲、***夫妇二人阻拦我们施工,称该地是属于他们家的地,不让种植,后单位让其代表单位给了付某甲、***二人一万元钱,付某甲、***写了收到条及保证书,给钱时其单位工人**、付某甲、***及其女儿在场。约三四个月后付某甲、***又到该地对搞破坏,后面这些事由同事**负责。
4、证人**证实的情节和证人赵某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
5、被告人付某甲供述,2018年有人在其的开荒地里栽树,其知道后去阻止他栽树,但还是强行栽上了。一个姓*的男子给了其一万元现金,让其同意他在其地里栽树,其当时同意了,现在其明白他们想借栽树为由侵占其的地,那块地是其在2001年连续三年开垦的一块荒地。
2019年2月27日19时左右,其和妻子***一起到南环路上海大众西侧的田地里,其自己用手锯锯树,一直干到23时才停止,共锯倒了13棵左右。3月1日7时其和妻子来到那块地里,其锯倒了18棵左右的树。3月2日上午其又锯倒5棵树。3月3日上午其又锯倒了6棵树。其在2019年2月27日后连续四天锯倒了42棵树,其还准备锯倒所有的树来种庄稼。他这一万元钱不值其的地钱,其后悔了才锯那些树的。那些树是一个姓*的40岁中年男子植的,其锯倒的树是2018年春天种的,大概10公分左右粗,高3米左右。
2018年9月21日下午15时左右,其到开荒地锯断14棵***,又将草地毁坏,随后其在此种上向日葵。2018年10月23日16时许其锯了3棵***,并毁坏了一些草坪。2018年11月9日其锯了6棵***,并毁坏了一些草坪。2018年11月3日16时左右,其锯了1棵杨树和4棵法国梧桐树,还毁坏了一些草坪。2018年11月27日,其又锯断了8棵法桐。2019年3月20日7时左右,其到开荒地锯断14棵法桐后,2019年4月1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其又锯断了40棵***,其毁坏了在其开荒地上的树,并种植上了果树。征地时村干部说给其钱但没有给,其才毁坏树和草坪的。
6、邯郸市邯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损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记载:被损毁42棵***于2019年2月27日的认定价格为6720元;被损毁***、杨树、草坪于2019年4月2日的认定价格为27179元。
7、2018年11月21日邯山区兴华路街道办事处东小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记载:我村村民付某甲、***二人在南环路××大众4S店西侧绿化带开荒地一事,经调查,该地不属于付某甲、***,付某甲、***开荒地在4S店院内,被4S店租用。
另有邯郸中正信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付某甲指认作案工具照片、恒泰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投标总价、现场照片、付某甲、***出具的1万元收条、传唤到案经过、被告人付某甲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明知涉案树木系他人财物而任意损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19万元的意见,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损失,根据物价评估意见,该损失认定为33899元,故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付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8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郜凤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胡保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