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冀0481民初947号
原告: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褚河路501号天水小区14号楼1单元10号。
法定代表人:唐永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通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武安市东长远村东。
法定代表人:赖信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通专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56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签订《沥青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为河北广通专用车(一期厂房南面)通道、北面广场;工程总价款466,163.50元,剩余结算总价款5%作为保证金,工程满一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支付。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追加工程量,最终双方确定工程款569,904.85元。原告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却迟迟未履行自己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河北广通专用车有限公司给付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560,000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以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给付;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计4,700元,由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少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邵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