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23民初213号 原告:***,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24184771,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501号天水小区14号楼1**1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邯郸市恒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