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3执67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市杨舍镇公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311414213。
法定代表人:丁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伟业路18号现代广场1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6066X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48507.1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山市××××东路北侧、XXX东侧地块,该不动产已查封,处置权已移交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对该不动产评估、拍卖,本案将参与拍卖款的分配。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移交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鉴于被执行人昆山数字地名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昆山市××××东路北侧、XXX东侧不动产评估、拍卖期较长,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