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35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134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萃。
本院在执行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65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91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孙润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