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2民初3100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73786228N。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艳茹,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江苏超凡标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少山
人民陪审员 顾晓成
人民陪审员 朱亮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