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3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虹西路135号。
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03964-X,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二坊134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萃。
江***标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0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江***标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已经依法对大连百年港湾商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润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靖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