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瀚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白城长安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城市洮北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鼎瀚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城长安机场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802执5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