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2771号
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三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77736412R。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北侧青海大道东渤海紫信大厦12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8225100R。
负责人:楼云峰,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由原告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洁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陈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