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82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2民初37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8月16日以(2018)冀0982执保246号之十三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至任丘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