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

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陕西筑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3778号
申请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议论堡乡三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77736412R。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筑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十里铺街道沁水路草北社区办公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00745149***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被申请人康童,女,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筑邦置业有限公司、***、康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筑邦置业有限公司、***、康童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0元。申请人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筑邦置业有限公司、***、康童名下的银行存款73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
案件申请费4170元,申请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威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