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982执258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申请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1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兴洲电缆有限公司于2016-10-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123号中止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及英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