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执420号之三
申请人: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经营者:***。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山西华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2月生,陕西省宁强县人。
本院在执行太原市小店区鼎义兴物资商行申请山西华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晋07民终10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华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华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晋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智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