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财保243号
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B座9层9B03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五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1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174.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951元,由申请人深圳宏业基岩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琴
审 判 员 朱 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何 柳